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海外交流协会,英文为NINGBO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NO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宁波市海外交流协会系宁波市各界人士同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会团体,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经核准登记 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海外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促进宁波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海外,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友好合作交流。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地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社团之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新闻传播、旅游观光、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处理在宁波的权益事务,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待来访的团体或个人。 (三)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组织文化、艺术、科技、经济等团组出访考察和在海外举办产品展示等形式,帮助拓展国际市场;为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海外信息;通过合法途径,为青年学生出国留学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即为本会理事,理事由各有关部门推荐,各界人士及团体会员负责人协商产生。各有关部门推荐的理事工作有变动时,可由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请更换,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推荐表或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在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团体会员。本协会指导和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本会安排的活动; (二)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推进本会工作;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扩大海外交流的渠道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发展方针、工作计划;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 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权限,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或撤消有关下属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设常务副会长一名,负责主持本会工作;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下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协商产生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侨办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海外有声望的人士担任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捐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侨办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侨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16日宁波市海外交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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