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侨商协会(NINGBO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MEN);缩写英文名称:“NAOCB”,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中关于“在华侨、港澳同胞企业集中的地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港澳投资者协会”的规定,和根据《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宁波市投资的企业单位及在宁波市投资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个人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接受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拥护法治公平、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宁波市的营商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往,致力争取国际商贸优惠。提高宁波市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宁波市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央花园D幢1楼D座,本会的国际互联网址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三)设立本会互联网页及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来宁波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四)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为会员丰富业余生活服务; (五)组织和认可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经济专家、顾问、仲裁员等,为会员推介各种合理的专业服务; (六)组织和认可各种商业服务机构,为会员争取合理合法权益; (七)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七条 拟加入本会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曾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会议或活动至少一次; (三)经壹位或以上的会员推荐的在宁波市开设的侨资企业;在宁波市投资工商企业的侨商、港澳同胞;在宁波市开设的侨资工商企业及港澳资金工商企业的海外华人或华侨代表;及在宁波工作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专业人士和专家,经本会邀请和由本理事会批准许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四)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业务开展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人士,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获邀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壹位或以上会员推荐,并向本会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咨询表格; (二)出席至少壹次本会会议或组织活动;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邀请函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和年费; (六)完成本会规定的其它程序; (七)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签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 享用会员专用服务和各种专业服务优惠及商业优惠; (五) 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六) 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新闻及经济活动信息; (七) 在本会的《会员名册》上刊登会员企业资料(内容需经本会同意); (八) 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他参与活动的费用; (五) 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六) 维护本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七) 向本会反映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 履行本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需即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讲座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 触犯中国刑法并已被定罪的; (四) 作出本会认为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 (五) 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壹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 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和监事,任期为三年;理事或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及监事三年任期届满而未能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及监事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高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补选理事或监事(理事和监事不能兼任); (四)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没有刑事处罚记录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同意,会长最多只能连任二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挥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两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 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 监督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 依本会的章程临时召集会员大会; (六)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或者对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七)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应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通过后聘用; (四) 处理其他由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海内外有关企业、人士的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内容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及附则。有关执行细则及附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一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宁波市侨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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