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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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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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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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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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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618室 联系电话:87186611、8718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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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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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间: |
周一-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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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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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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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 关于执行国侨办侨政发(2005)203号文件中若干问题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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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提供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1)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 证明。 (2)公证机关出具且前仍保持扶养关系的5年以上的扶养公证。 2、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出生的记录; (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或随亲属出国定居(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3)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4)其他能确认其为归国华侨身份的证明材料。 (1)3、附合下列条件条件的,可确认其华侨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2) 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3) 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A、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B、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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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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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被确认的归侨向报送单位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填写归侨调查表; 报送单位统一将照片和归侨调查表送市政府侨办侨政处;审核后报省侨办报批省侨办侨政处制证后,由报送单位送达归侨本人; 归侨遗失归侨证申请补发的,需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一张,制证工本费及书面遗失情况说明,由报送单位盖章确认,送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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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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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2、归侨情况调查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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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http://www.nbqb.gov.cn/wsbs/col8.jsp?cid=009006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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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http://www.nbqb.gov.cn/wsbs/col7.jsp?cid=009006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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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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