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侨网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后原住公房怎么办?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政策问答
侨务信访
捐赠管理网上备案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华侨照顾生育身份认定
困难归侨生活补贴申请
三侨生升学身份认定
侨务咨询
在线咨询
监督投诉
留言板
· 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第四届(香港)“海伦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 “双鹿杯”2006宁波...
· 美国西行记
· 第三届华商企业科技创新...
您的位置: 首页-网上办事-侨务咨询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后原住公房怎么办?
 
作者:宁波侨网 发布时间:2004-11-01 点击率:5836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务院侨办和国家建设部做出了明确规定:

     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以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照国家及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RSS订阅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隐私说明 | 网站帮助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版权所有 TEL:(0574)87186568 传真(0574)87270637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邮编:315000 宁波市金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管理员:nbqb@ningbo.gov.cn 浙ICP备05038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