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宁波侨网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后原住公房怎么办?
|
|
|
|
|
| 作者:宁波侨网 |
发布时间:2004-11-01 |
点击率:5836 |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务院侨办和国家建设部做出了明确规定:
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以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照国家及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
|
|
|
|